当事人:黄石市鼎利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JYNF8D
法定代表人:朱国俊
住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黄金山百花路10号12号楼101室(申报承诺)
2022年3月7日,综合执法支队收到12315指挥中心的举报件(编号:21420200002022030402103003),主要内容为:金山开发区四棵大道91号上达电子厂内,马先生反映兰州拉面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另案处理)。2022年3月11日,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山开发区四棵大道91号上达电子(黄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达电子)职工食堂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食堂内有三家食品经营者。其中黄石市鼎利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在上达电子宿舍楼一楼职工食堂从事食品经营服务活动。2022年3月22日经领导审批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询问并制作了《询问1笔录》1份,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食堂承包经营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和食堂经营情况说明等材料。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2022年1月1日与上达电子签订了食堂承包经营租赁合同书,承租上达电子宿舍楼一楼职工食堂从事食品经营服务活动。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另查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后,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4月1日,该食堂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帐目台账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市局12315指挥中心举报件,证明该案案源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2022年3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3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4.我局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黄市监询问[2022]15号),对当事人负责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上达电子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
5.2022年3月15日上达电子委托人(王定军)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委托书、上达电子与黄石市鼎利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食堂承包经营租赁合同书,上达电子第二食堂经营现状说明,证明当事人在上达电子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
6.2022年4月1日上午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黄市监责改〔2022〕39号),当事人2022年4月1日下午提供了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鼎立鑫餐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书证。
7.2022年4月2日上达电子向我局提交了鼎利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达电子职工食堂的经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8.2022年4月2日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鼎立鑫餐厅与黄石市鼎利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关系说明。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6月 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0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诚恳,积极整改,该食堂于2022年4月1日重新办理了“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鼎立鑫餐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