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塞山区大个仔烧烤店(李志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48WG7T1U
经营场所:西塞山区枣子山路64号
经营者:李志刚
我局接到关于当事人的举报件(举报登记表编号:1420203002022041644630544)后,2022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许可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营有凉拌皮蛋、刀拍黄瓜等冷食类食品品种。本局2022年4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并围绕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5月13日调查终结。
经查,2017年03月10日,当事人注册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03月0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业态为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许可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做销售品种台账等凭证材料,其实际销售的冷食类食品的销售数量及金额无法计算。经查询美团网络平台,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在美团上销售冷食类食品合计金额93元,分别为:凉拌皮蛋5份,单价15元;凉拌黄瓜1份,单价18元。同时,当事人店内聘用的从业人员中,有两人未取得健康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李志刚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照片3张、光碟1张,美团网络平台冷食类食品截图、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2名无健康证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店内菜单图片、现场检查笔录、对负责人李志刚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实体店面及美团网络平台超经营项目销售冷食类食品及2名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的事实;
3.美团网络平台销售截图、情况说明、增加冷食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名从业人员新办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立即将美团网络平台销售的冷食类食品下架和变更经营项目等及时整改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的无行政处罚的信息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此次是首次违法的事实;
5.举报登记表及回复1份,证明当事人被举报及我局按规定调查并回复举报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6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0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当事人许可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实际经营有冷食类食品品种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经许可超经营项目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当事人聘用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进行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及时完成整改等因素,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重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