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港区鑫越海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D3KB90G
经营者:陈娟娟
身份证号码:4202021981XXXXXXXX
经营场所:黄石港区交通路107号(金花后门)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鄂小餐饮0202004264
2022年4月18日,本局收到群众举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超范围经营凉菜。2022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手机登陆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经营的店铺,店铺名称为“香辣蟹&三文鱼海鲜&小龙虾”,发现该店铺经营菜单中有“三文鱼刺身”、“北极贝刺身”、“芥末冰镇东风小花螺”、“西棱鱼刺身”“等生食类水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铺菜单信息进行了手机截图保存。为调查了解案件事实,2022年4月2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3日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为餐馆,含网络经营。当事人于2022年春节开始,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经营上述“三文鱼刺身”、“北极贝刺身”等生食类水产品。根据美团平台上的统计数据,其中“三文鱼刺身(大份)”售价为188.00元/份,月售22份;“三文鱼刺身”售价为108.00元/份,月售14份;“芥末冰镇东风小花螺”售价为98.00元/份,月售2份;“北极贝刺身”售价为98.00元/份,月售3份;“西棱鱼刺身”售价为88.00元/份,月售0份。
2022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手机登陆黄石港区鑫越海鲜馆在美团平台上经营店铺,在该店铺菜单中未发现上述生食类水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当事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资质的书证;
3.编号1420202002022041621479984的《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的书证;
4.美团平台店铺“香辣蟹&三文鱼海鲜&小龙虾”手机截图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生食类水产品事实的书证;
5.对受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店铺“香辣蟹&三文鱼海鲜&小龙虾”上经营生食类水产品情况的陈述;
6.2022年5月11日美团平台店铺“香辣蟹&三文鱼海鲜&小龙虾”手机截图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已对涉案生食类水产品下架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核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6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89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作为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生食类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禁止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