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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129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6-22

当事人:黄石市红梅酱菜坊

经营者:陆红梅

身份证号码:4202051965XXXXX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6351595XT

经营范围:酱菜、腌菜加工零售;

经营场所:铁山区三岔路余家湾39号。

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和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西塞山区上窑兴发市场20号的西塞山区顺利酱菜批发部待售八宝菜抽检。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八宝菜所检测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生产厂家(黄石市红梅酱菜坊)送达了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NO:22202113212号),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八宝菜(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6日)。

为查明案件事实,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料。

当事人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021年4月3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经营酱菜、腌菜加工零售,当事人具有食品生产资质。当事人生产经营销售不合格的八宝菜共5袋、35斤/袋,售价60元/袋,销售金额合计为3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整改,在销售点张贴了召回通知,请顾客及时退回上述系列商品,至案件调查终结,没有不合格食品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者陆红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3份、《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八宝菜进行抽检及执法检查的事实。

3.《检验报告单》、《询问笔录》及抽样时相片13张,证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抽样事实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货值金额300元。

4.《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整改,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

2022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卫四海、刘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听告〔2022〕1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能积极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并及时对涉嫌违规的商品进行召回。上述情形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情况,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罚没金额合计20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详见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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