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下陆区理工风味园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4ANK6Q48
住所(住址):湖北理工义诚公寓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喜
2021年12月29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下陆区理工风味园餐饮店未经许可在网上销售凉菜。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下陆区理工风味园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及后厨均未见制作好的凉菜,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中不含冷荤凉菜。执法人员在其菜单上发现有“凉拌毛豆、刀拍黄瓜、凉拌皮蛋”等菜品。查阅该店铺美团页面,发现菜品目录中有“刀拍黄瓜、凉拌毛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线上及线下销售记录。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2年1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过程中表示未经许可销售凉菜的情况属实。
经查,下陆区理工风味园餐饮店2021年5月18日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运营商)签订了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当事人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因当事人美团店铺线上凉菜总销售数据无法查询,线下亦无销售台账,故无法确定当事人线下及线上实际违法货值金额。经查,部分证据证明当事人部分线上凉菜月销售量,分别为:1、刀拍黄瓜销售5份,单价为16元/份,销售金额为80元;2、凉拌毛豆销售1份,单价为18元/份,销售金额为18元;3、酸辣蕨根粉销售2份,单价为16元/份,销售金额为32元。违法所得共计1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凉菜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凉菜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网上销售食品等事实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凉菜销售单据八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凉菜的数量、金额等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1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当事人未经许可线上销售凉菜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线上销售凉菜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当事人线下销售凉菜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线下未经许可销售凉菜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就已经对美团店铺销售的凉菜进行了下架,停止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0元;3.处5000元罚款。上述罚没合计51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