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135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7-05

当事人:国药楚济堂(湖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石时珍爱民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AQ2M00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04CaII2016(更)

经营范围: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菌药、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除外)、非处方药(甲类、乙类)、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含冷藏冷冻药品。

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388号一门黄石矿务局爱民小区2号楼12号


2022年 5月16 日上午10点,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当时,该店注册执业药师郜莉娜未在岗,其他两名店员在店内。现场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像。当事人的店长在店员电话联系后,从其他地方赶到店内,配合检查。店长陈述,根据排班表,5月16日郜莉娜上中班,中班时间是14:00—19:00。经查询当事人店内医保个人结算凭证(流水账号22051610330008、22051610330005、22051610330013),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10点前,执业药师未在岗的情况下,已经销售了7种处方药(罗格列酮片、阿莫西林胶囊、别嘌醇片、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降压0号)、阿托伐他汀钙片、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痹痛宁胶囊),上述处方药的详细销售信息具体见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当事人店内网络问诊平台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的电子处方单号105009596820462、1050095705496362、1050091303898662,该电子处方上有上述医保结算凭证上对应的7种处方药,处方笺上签名的药师和审核人员都是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的工作人员,未见该店执业药师郜莉娜的审核签名。当时现场检查,这3张电子处方均未见相对应的纸质处方。2022年5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1年 11 月16 日,因当事人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黄市监当处字〔2021〕196号)。2022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其于2022年5月16日仍存在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罗格列酮片、阿莫西林胶囊等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在我局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后,未按规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企业负责人柯晖、店长孙霞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光碟、现场检查笔录、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算凭证复印件、罗格列酮片、阿莫西林胶囊等处方药图片、当事人注册执业药师郜莉娜的注册证、当事人店内员工2022年5月份排班表各1份,对当事人的店长孙霞询问调查笔录2份、当事人店内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的电子处方笺3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涉嫌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3.2021年11月16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当处字〔2021〕196号)及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的事实;

4.供应商资质、购进票据3份,证明罗格列酮片、阿莫西林胶囊等7种处方药分别从重庆太扬翔药业有限公司、国药楚济堂(湖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鄂州市吴都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等相关事实;

5.当事人与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的合作协议、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与山东国一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涉案处方的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医师及执业药师的身份证及资格证书及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各1份,证明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为当事人提供电子处方服务的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0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