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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137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7-11

当事人:下陆区宏维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4MA4ADWWA7B          

经营场所: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杭州西路99号

经营者:李鹏胜                 

2022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下陆区宏维诊所开展监督检查。该诊所二楼敷贴室操作台上电脑屏幕显示患者的处方信息,有两名工作人员调制敷贴,操作台上发现1、消肿止痛贴1袋,消肿止痛贴药液1盒,生产企业:亚宝药业,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725。2、7瓶(聚乙烯瓶)散装液体,外包装无任何标识。3、在敷贴室操作台柜内发现7袋铝塑包装产品,外包装上仅贴有中药名称。上述产品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等信息,依法进行扣押保存,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2〕22号)。2022年5月5日负责人李鹏胜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该诊所工作人员涉嫌私自采购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6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1、消肿止痛贴,规格:药贴每贴重0.4g,药液每支装2ml,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725,生产企业: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产品从湖北瑞康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7瓶(聚乙烯瓶)散装液体是消肿止痛贴药液混合存放。3、7袋铝塑包装仅贴有中药名称的产品系宏维诊所工作人员韩仲兰私自采购中药饮片打粉,韩仲兰为了方便“亲戚朋友”敷贴,将中药饮片粉末放置在敷贴室操作台柜内,私自采购药品货值金额300元,敷贴用药量较小,未做相关使用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李鹏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2〕22号)、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2022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下陆区宏维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未能提供购进票据的药品依法扣押的事实。

3.对负责人李鹏胜的询问笔录1份、对工作人员韩仲兰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资料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工作人员私自购销药品(中药饮片)的事实。

4.消肿止痛贴产品资质及供货商资质资料1份,中药饮片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资料1份,宏维诊所花名册及工作人员韩仲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2022年6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听告〔2022〕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药品使用单位内设临床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购销药品。”宏维诊所工作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私自购销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药品(详见财务清单);

2、罚款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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