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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140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7-19

当事人:黄石港区红苹果家具(陈骁)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A1YWY38

经营场所:红星美凯龙

经营者:陈骁

2022年4月19日,本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实名举报称,当事人黄石港区红苹果家具店在2021年“十一”开展的八周年店庆活动期间,与消费者签订的《红苹果整体家居销售合同单》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王兵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4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向当事人送达《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黄市监询问〔2022〕25号),要求当事人配合本局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2022年4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空白版《红苹果整体家居销售合同单》1份、与客户签订的《红苹果整体家居销售合同单》2份、《合同违约赔偿协议》复印件1份以及当事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负责人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5月20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第二次对当事人门店负责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已修改的新版本空白版《销售合同》1份、与客户签订的新版本《销售合同》1份。2022年6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红苹果”牌家具经营,当事人在销售家具时,均与消费者签订由当事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红苹果整体家居销售合同单》,当事人使用该版本格式合同自2019年至案发。该《红苹果整体家居销售合同单》“双方约定”栏中第二款内容为“购货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预付30%定金给供方,余款在提货前3天一次性付清;定制商品在下单前必须全款付清。《定货合同》一经签订,一天内可作部分产品的更换,但合计金额不得低于本合同金额,逾期不得更改,不得退、换货;样品、特价品、特定规格改色产品、定制产品,概不退换。”;第六款内容为:“质量标准:家具运输或安装过程中的损坏,只更换损坏部分板件或配件,轻微擦损上门作修复处理;天然材质制成的产品其木质花纹差异及色差和细微裂纹、真皮产品的皮面花纹差异及色差、不同材质的产品表面有色差属天然材质特征,而非质量问题”。当事人在案发后对上述条款内容进行了更改。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中的上述行为,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当事人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的身份资格;

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笺《举报开发区红苹果家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证明本案线索来源;

4.当事人提供的空白版《红苹果整体家居销售合同单》1份、与客户签订的《红苹果整体家居销售合同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与客户签订由当事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新版本空白版《销售合同》1份、与客户签订的新版本《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相关合同条款作出更改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违约赔偿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举报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违约赔偿条件的事实;   

7.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及合同中约定相关内容的事实;

8.对举报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举报人与当事人的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7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2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与消费者签订的《红苹果整体家居销售合同单》第二款“购货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预付30%定金给供方”,该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之规定,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上述合同中第二款“样品、特价品、特定规格改色产品、定制产品,概不退换。”以及第六款“质量标准:家具运输或安装过程中的损坏,只更换损坏部分板件或配件,轻微擦损上门作修复处理;天然材质制成的产品其木质花纹差异及色差和细微裂纹、真皮产品的皮面花纹差异及色差、不同材质的产品表面有色差属天然材质特征,而非质量问题”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合同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案发后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合同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警告;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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