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市麦香园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3420203232D
经营场所:西塞山区湖滨大道355号
投资人:赵雪艳
2022年5月19日,综合执法支队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报告处理审批表》,反映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生产的麻香港饼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经抽样检验,其生产的麻香港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12022D6217)。
2022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 12022D621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24202004869325989)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4日被抽样检验的麻香港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
2022年6月1日,经市局领导审批,依法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夏小龙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投资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黄石市麦香园食品厂送货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过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确实其违法事实。2022年7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该批麻香港饼为2022年4月14日生产,生产数量共55公斤,销售55公斤,销售价格为9元/斤,销售金额总计990元,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该批不合格食品分别销售给大冶新世界糖果批发50斤,销售给上窑胖哥付食批发部50斤,剩下的10 斤散称销售,没有散称销售记录。该批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990元,违法所得为990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已发出召回公告,大冶新世界糖果批发和上窑胖哥付食批发部均已销售完,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书证;
2.《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报告处理审批表》及《检验报告》(No. 12022D621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24202004869325989)、《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210352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书证;
3.2022年5月2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4.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黄石市麦香园食品厂送货单》复印件2份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过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麻香港饼)数量、金额及销售情况的书证;
5.当事人提供的原材料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共3份,《检测报告》(ZSY2022-01-0527)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No:ZJ20220128)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等资料的书证;
6.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召回产品的《告示》及照片各1份、经营场所整改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书证;
7.湖北省市场监管大数据能力平台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书证。
2022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2022年7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申请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积极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加强对员工的操作规范的教育,组织员工对整个生产区域进行了卫生打扫,墙面刷白,机器清理,清除多余工具,整理原材料存放。2.积极配合进行调查,并主动电话联系购买该批不合格港饼的批发商,并发出召回告示,主动消除危害。3.当事人为非公司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很小,加上这几年疫情影响,经营比较困难,基本处于亏本状态。4.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数量金额较小,且为首次违法。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麻香港饼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过程中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调查,积极进行整改,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数量金额较小,并为首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90元;3.处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59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