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初见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AY7984
住所(住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桂林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阮见
2022年4月24日,我局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移送函(下市监案移【2022】9号),称湖北初见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超出经营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7日前往湖北初见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菜单“百合开胃凉菜”一栏在销售“凉拌毛豆”“刀拍黄瓜”“酱牛肉”等冷食类食品,该店进门右手展示图片“开启味蕾模式冷盘”有冷食类食品图片。本局于2022年5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张红新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超经营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7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湖北初见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开始营业,营业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桂林南路22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制生鲜乳制品),其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2022年3月30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下达了《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黄下监责改〔2022〕4017号)文书,责令其改正经营销售凉菜的违法行为,该单位自2022年4月5日整改期限结束之日至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之时,仍有将“酱板鸭”“酱牛肉”“凉拌毛豆”等冷食类食品销售给顾客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法人阮见身份证及被委托人张红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有效主体资格的书证;
证据二: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明单位执法人员合法履行了立案程序的书证;
证据三:2022年5月7日湖北初见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凉菜的事实;
证据四:被委托人张红新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凉菜的事实;
证据五:《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移送函》(下市监案移〔2022〕9号)、《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黄下监责改〔2022〕4017号)、送达回执及相关附件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六:湖北初见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3月28日-2022年5月11日凉菜销售记录台账,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
证据七:执法人员拍摄现场录制视频及现场实物照片一份,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视听资料一份。
2022年7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超出经营范围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 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 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 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 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 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 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 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 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 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