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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170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8-01

当事人:黄石港区大众酒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ANEH99M

经营者:江英

身份证号码:4202021972XXXXXXXX

经营场所:黄石港区芜湖路72#

2022年6月21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黄石港区大众酒家未经许可在网上销售凉菜。2022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对黄石港区大众酒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店内菜单凉菜类菜品载明有中“香菜拌牛肉-49元”、“醋泡花生-18元”、“沾酱(刀拍)黄瓜—23元”、“凉拌皮蛋—23元”、“凉拌木耳—23元”、“凉拌苦菊—23元”、“凉拌毛豆—23元”;2.查阅该店美团店铺(大众酒家)页面,公示的菜品目录中有“凉拌皮蛋¥28”、“凉拌毛豆¥29”、“凉拌木耳¥28”、“香菜拌牛肉¥58”;3.店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中未见生冷类食品经营许可;4.厨房未见设有凉菜间。当日,当事人已将美团平台店铺的凉菜类产品全部下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菜单信息及美团店铺(大众酒家)菜品信息进行了拍照、手机截图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为调查了解案件事实,2022年5月2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入网美团平台,于2018年4月1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另查,经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美团店铺查阅,其线上平台载明的各种凉菜月销售数据分别为:1.凉拌皮蛋销售4份,单价为28元/份;2.凉拌毛豆销售13份,单价为29元/份;3.凉拌木耳销售0份,单价为28元/份;4.香菜拌牛肉销售9份,单价为58元/份。美团平台无凉菜总销售量数据,当事人未对线上和线下所销售的凉菜做记录台账,故无法计算当事人实际违法所得。根据美团平台店铺页面信息,可确定的货值金额为1011.00元,故本案中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凉菜违法所得为101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线索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证据三:当事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资质的书证;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证据五:当事人美团店铺页面截图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美团线上销售凉菜事实的书证;

证据六:对受委托人胡静《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凉菜的过程和违法经营额的陈述。

2022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4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当事人线下门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销售凉菜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当事人美团线上未经许可销售凉菜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销售凉菜的违法行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就已经对美团店铺和店内销售的凉菜进行了下架,停止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2)规定“(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11.00元;

3.罚款5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601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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