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下陆区元一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4DQ7NY1G
住所(住址):下陆区团城山八号小区五房112-1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如意
2022年5月2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下陆区元一餐饮店未经许可在网上销售凉菜。2022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下陆区元一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为小吃店,经营项目中不含冷荤凉菜。执法人员查阅该店铺美团页面,发现菜名为“芝麻八爪鱼”的菜品在“凉菜”目录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2年5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过程中表示超出许可范围销售凉菜的情况属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鄂小餐饮0204009490,许可经营范围备注“不含冷荤凉菜;不含卤味制品;含网络经营”,当事人在许可范围不含冷荤凉菜的情况下,销售“芝麻八爪鱼”凉菜菜品。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美团店铺页面,美团店铺有凉菜“芝麻八爪鱼”在销售,根据对下陆区元一餐饮店经营者李如意调查询问,当事人自叙自营业以来,在店内和网上销售过芝麻八爪鱼一种凉菜,店内销售数量没有记账,网上芝麻八爪鱼(售价:12.88元/份)销售量为2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销售凉菜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销售凉菜的违法事实;
2022年7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59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超出许可范围销售凉菜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