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港区玲华烟酒副食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DWLXY6P
经营者:周三玲
身份证号码:4202031963XXXXXXXX
经营场所:黄石港区黄石大道219号
2022年3月16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柜旁纸塑中发现:84mm红金龙(硬新版)1条、84mm红金龙(硬红龙)1条、97mm红好猫(细支长乐)1条、84mm红金龙(软精品)1条、97mm云烟(苁蓉和悦)1条、97mm金圣(滕王阁·紫光)1条、90mm七匹狼(纯境)1条、100mm云烟(细支云龙)1条、75mm大前门(短支)2条、84mm黄鹤楼(软蓝)1条、84mm玉溪(软)1条、84mm黄鹤楼(硬奇景)1条、90mm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2条、84mm黄鹤楼(硬8度)1条、84mm万宝路(硬红2.0)1条、84mm利群(新版)0.9条、84mm利群(长嘴)0.9条、84mm红金龙(硬神州腾龙)0.9条、94mm中南海(5mg细支)0.8条、84mm天子(金)0.9条、84mm娇子(软阳光)0.9条、84mm云烟(紫)0.9条、共计22个品种,24.2条卷烟。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本案于2022年6月17日移送至本局调查处理。
经查,2022年3月18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在调查询问中陈述,当事人从送饮料微信中的人处购买了上述卷烟,卷烟刚采购未销售被烟草部门查获,当事人未对上述卷烟未做记录台账,进货价格亦记不清。2022年3月18日,经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真伪感官比对笔录判定,上述22个品种,24.2条卷烟均为真烟,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总价值为4309.50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上述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为4309.50元,因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2〕第34号)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2〕第2200180号)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复印件22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印件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的书证;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4.徐华残疾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家庭成员患有残疾的书证;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打印机1张,证明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的书证;
6.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关于刘晓敏无证经营烟草案减轻处罚的意见函》1份,证明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书证。
2022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4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行为,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向本局提交的“关于周三玲无证经营烟草案减轻处罚的意见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6)“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罚款430.9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