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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192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8-17

当事人:黄石港区龍湖家宴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8EXR26U

住所(住址):黄石港区大垅26号楼前29、30号门面

经营者:王晓雷

身份证号码:4202221976XXXXXXXX

2022年5月16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不含“凉菜”却生产销售凉菜。5月16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当事人经营场所无纸质菜单,店内设置一个区域,用来展示菜品并将菜品名字和图片贴在墙上以供顾客点菜。该区域墙上的菜单含有“刀拍黄瓜”“藕带拌毛豆”“生呛笋瓜丝”等菜品;同时,该区域张贴一张红纸,上面写有以下文字:“即拌凉菜:藕带拌毛豆26、卤拌三样(顺风、干子、藕)39、凉拌皮蛋19、生呛笋瓜丝22、凉拌海带苗26、香菜拌牛肉48、刀拍黄瓜17、生呛生菜21”。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并录像。

因负责人不在店内,5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执法检查。现场当事人点菜区的红纸已经摘除,墙上菜单中含有“刀拍黄瓜”“藕带拌毛豆”“生呛笋瓜丝”等菜品。该店在美团APP上的店铺(龍湖家宴(桂花路店))销售的产品全部为“到店吃套餐”,其中“529元8-10人餐”中含有“刀拍黄瓜”菜品,网页显示半年销售量为12份。当事人现场将上述套餐下架。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许可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该店经营场所无凉菜间,也无专用凉菜制作区域。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承认已经在店内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凉菜)。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店铺“龍湖家宴(桂花路店)”销售的“到店吃套餐”中含有“刀拍黄瓜”菜品,属于冷食类食品。因当事人无销售台账,美团平台的销售数据更新覆盖,且当事人在网络上销售“到店吃套餐”含有多道菜品,无法计算当事人在店内和美团平台店铺销售冷食类食品的数量和金额,故当事人涉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5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手机登录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的店铺,在该店菜单中未见上述冷食类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编号1420202002022051582738351的《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的事实;

3.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美团店铺“龍湖家宴(桂花路店)”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冷食类食品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无凉菜间及在外卖平台上销售冷食类食品的事实;

5.对王晓雷《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店内和美团平台店铺“龍湖家宴(桂花路店)”经营冷食类食品的事实;

6.2022年5月20日美团平台店铺“龍湖家宴(桂花路店)”手机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已下架涉案冷食类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8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78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当事人线下门店增加了冷食类食品制售却未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当事人在“美团”线上未经许可销售冷食类食品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销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告知违法后,积极改正,立即下架店内及外卖平台上的涉案菜品。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接到当事人经营冷食类食品导致顾客腹泻或者不适的相关投诉和举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2)规定“(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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