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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2〕200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8-16

当事人:黄石港区妍美绣美啦美容店

经营者:周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7LJK66D  

经营场所:黄石港区湖滨大道(黄石摩尔城E栋二层5201-5202号)

2022年7月14日,本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展示货架上及身材管理室内共有2瓶“神奇辅助膏”和6瓶“眉毛专用色乳”,“神奇辅助膏”瓶装标签上标明了“纹绣纹身必备万能膏”、“作用于纹绣、纹身、漂唇过程中,止血、消炎、镇痛、除疤、清洁、滋润、止痒、保养皮肤,是纹绣术后备品”的文字内容,上述2瓶“神奇辅助膏”均已开封但未使用完。“眉毛专用色乳”外包装盒标签标明的内容有“委托方:广州纹饰同盟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道丛云路818号柏丰商务大厦B座918号;被委托方:广州天生出色生物科技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滚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西路13号自编A2栋三层-1及A2栋三层整层;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442;执行标准:参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等文字内容。以上6瓶“眉毛专用色乳”均已开封但未使用完。因“神奇辅助膏”标签上明示有“止血、消炎、镇痛”等医疗作用、“眉毛专用色乳”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为“参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相关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凭证,本局对以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8日采购了6瓶“眉毛专用色乳”,于2022年5月12日采购了2瓶“神奇辅助膏”和3瓶“眉毛专用色乳”,共计采购了2瓶“神奇辅助膏”和9瓶“眉毛专用色乳”。“神奇辅助膏”的购进价格是168.00元/瓶,“眉毛专用色乳”的购进价格是998元/瓶。“神奇辅助膏”和“眉毛专用色乳”是当事人做纹眉服务项目时使用的其中两种产品,不单独销售,因此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9318.00元。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营业资质文件及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但无法提供产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神奇辅助膏”瓶装标签上标明了“作用于纹绣、纹身、漂唇过程中,止血、消炎、镇痛、除疤、清洁、滋润、止痒、保养皮肤,是纹绣术后备品”的文字内容,“止血、消炎、镇痛”等明示有医疗作用。“眉毛专用色乳”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参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非化妆品的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此外,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采购“神奇辅助膏”和“眉毛专用色乳”时未查验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徐余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资质的书证;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书证;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照片打印件1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及产品货值金额的书证;

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进货记录台账打印件2张,证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的书证;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供货商“广州天生出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商“广州市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OKAIDO系列眉部色乳检验报告复印件、神奇辅助高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来源及产品检测证明的书证;

9.《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化妆品备案凭证等相关材料的书证。

2022年8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市监听告〔2022〕2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未要求举行听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当事人经营的“神奇辅助膏”标签标注有“止血、消炎、镇痛”等明示医疗作用的内容、“眉毛专用色乳”标签未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数量较少,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要求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神奇辅助膏”2瓶,“眉毛专用色乳”6瓶;2.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神奇辅助膏”2瓶,“眉毛专用色乳”6瓶;

3.罚款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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