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皓辉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1420200MA49KKP72G(1-1)
经营场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北9号9、10、11号楼115铺
法定代表人:詹婷
身份证号码:4211251986XXXXXXXX
联系电话:1877226XXXX
住 址: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车站村4组5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2022年全市重点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和相关单位技术人员对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黄石市智能显示产业园项目中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型号规格ML_1.8×6)进行抽样检查,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武汉)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2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黄市监检鉴结〔2022〕17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2年8月1日,经局领导审批,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授权易建建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程序、抽样代表性和检验报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2022年8月1日,当事人向滨州市金益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密目式安全立网(规格型号:ML-1.8m×6.0m;商标:金益JIN YI)2000张,购买单价为9.00元/张,购进总金额为18000.00元,滨州市金益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将该批密目式安全立网一次性发货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随后当事人将该批密目式安全立网向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销售,用于黄石智能显示产业园项目中使用,销售数量2000张,销售单价10.00元/张,销售总金额为20000.00元,利润1.00元/张,获利金额2000.00元。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规格型号:ML-1.8m×6.0m;商标:金益JIN YI)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武汉)对当事人销售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检验,检验检测结论:按照GB 5725-2009《安全网》进行检验检测,耐冲击性能、耐贯穿性能、阻燃性能和标识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构成销售以不合格密目式安全立网冒充合格密目式安全立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黄石皓辉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詹婷《身份证》复印件1份、易建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授权委托相关情况的书证。
2.《2022年全市重点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4张、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1份(202220601001),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黄石智能显示产业园项目中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规格型号:ML-1.8m×6.0m;商标:金益JIN YI)进行执法抽检的书证。
3.《询问笔录》1份、《黄石皓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凭证》4张、《防护网材料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黄石皓辉商贸有限公司《关于黄石皓辉商贸有限公司向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销售密目式安全立网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向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黄石智能显示产业园项目)销售密目式安全立网的数量、价格、利润事实情况的书证。
4.《检验结果告知书》(黄市监检鉴结〔2022〕17号)1份、《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W0888-2022)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武汉)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的书证。
5.《防护网材料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滨州市金益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密目式安全立网数量、价格的书证。
6.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黄石智能显示产业园项目部)《关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黄石市智能显示产业园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密目式安全立网已经在碧桂园·湖悦星辰项目中使用完毕,当事人积极配合黄石市智能显示产业园项目部工作将该批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7.《执法记录仪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案件查办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拆除该批不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当事人在采购该批密目式安全立网时,进行进货查验的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2022年8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7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规格型号:ML-1.8m×6.0m;商标:金益JIN YI)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处销售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整(2000.00元);
合计罚没款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