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紫新苑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HMAH8J
住所(住址):黄石市下陆区铜花北路101号1、2、3号楼105铺
法定代表人:刘凤祥
2021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紫新苑大药房检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汪东齐未在岗,药店销售系统显示当日有处方药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当处字〔2021〕325号),对该店给予警告,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执业药师汪东齐未在岗,药店销售系统显示当日有销售头孢克洛颗粒、阿奇霉素干混悬剂等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本局于2022年7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店法人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时,证实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属实。2022年8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紫新苑大药房根据《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指导意见》(鄂药监发〔2021〕1号)文件精神,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汪东齐负责处方审核和指导用药。2021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未见执业药师汪东齐在岗,药店销售系统显示当日有处方药销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当处字〔2021〕325号),对该店给予警告,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日,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执业药师汪东齐未在岗,药店销售系统显示当日有头孢克洛颗粒、阿奇霉素干混悬剂等处方药销售,在无药剂专业人员负责审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属于给予警告要求改正后未做好改正工作,应认为是逾期未改正。执业药师不在岗,药店应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该药店并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1年12月10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当处字〔2021〕325号)复印件一份,证明2021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要求其改正的事实。
3、2022年7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店当日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4、2022年7月11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5、2022年7月1日现场检查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场的情形下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6、法人委托书一份,证明法人委托人有合法的资格配合我局调查案件。
7、当事人驻店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汪东齐负责当事人经营药品活动中进行处方审核和指导用药的事实。
2022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