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下陆区老陈家文具店(陈洪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4MA4EJPGE52
住所(住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十五冶原三公司汽水厂临街门面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陈洪定
根据《黄石市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2022年4月22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校园及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下陆区老陈家文具店货架上销售有“蘑鬼片”(调味面制品 净含量:净含量36克;批号20220304共计3袋、批号20220113共计3袋、批号20220115共计1袋)等涉及封建迷信无底线食品共计7袋。2022年6月2日本单位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下陆区老陈家文具店经营者陈洪定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2年8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20年4月份开办,因其位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十五冶原三公司汽水厂临街门面,门面距离下陆小学大门约为20米,主要是针对下陆小学学生从事文具用品、预包装食品销售服务。经过调查,上述“蘑鬼片”(调味面制品 净含量:净含量36克;批号20220304共计3袋、批号20220113共计3袋、批号20220115共计1袋)系当事人经营者陈洪定于2022年3月份从西塞山区新安市场A区34号的西塞山区革平副食经营部处购进,共购进10袋,每袋价格0.7元。购置回店面后当事人未制作食品进货台账直接将相关食品摆放货柜上进行销售,截止2022年4月22日,上述食品共销售出3袋,每袋销售价格为1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元,违法所得共计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陈洪定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有效主体资格的书证;
证据二: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明单位执法人员合法履行了立案程序的书证
证据三:2022年4月22日于下陆区老陈家文具店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现场笔录;
证据四:2022年8月14日询问下陆区老陈家文具店法人陈洪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当事人陈述;
证据五:相关食品上游供应商西塞山革平副食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部分索票索证义务的书证;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下陆区神牛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家庭存在困难的书证;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及证明材料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盖章。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9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法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留存食品原料购进票据、制作进货台账等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索证索票不全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同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为3元,货值金额小,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及时下架产品且发布了召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满足减轻处罚要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涉案“蘑鬼片”7包;3、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没共计人民币503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