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市乐小糖烘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F4MJHXU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乐
2022年6月28日,本局综合执法支队收到《市局市场(合同)网监科关于“6.18”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网络市场监测线索转办函》(黄市监网监转办函〔2022〕2号),要求对“甜品站|黄石公园店”销售含金银箔食品的线索进行核查。2022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未发现金箔原料及相关含金箔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黄市监责改〔2022〕80号),要求其在小程序页面下架相关含有金箔的产品。当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整改页面截图及最后一次销售金箔产品的订单页面截图。2022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黄市监询通〔2022〕55号),要求当事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金箔产品进货单及开业以来的销售订单、收款凭证等材料。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9月23日,当事人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2022年9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于2021年7月7日在微信小程序上注册“甜品站|黄石公园店”,尚未实际使用,2021年11月17日成立黄石市乐小糖烘焙有限公司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蛋糕产品图片销售蛋糕,2022年1月开始在微信小程序网店上销售蛋糕等甜品,当事人在该微信小程序店铺“甜品站|黄石公园店”上架了若干蛋糕等甜品,其中“老人祝寿蛋糕”类目下有名称为“母后大人8寸”等蛋糕产品,其产品图片上显示蛋糕中添加了金箔。当事人使用的金箔是2020年10月23日从淘宝网购买,共购买1瓶,重量2g,价格6.49元。当事人自开业以来销售了7款含金箔的蛋糕,销售总额是1486元,在2022年1月22日售出一款含金箔产品“10+8寸男神款蛋糕”后,未再销售添加金箔的产品,并销毁金箔原料,但未及时撤除其小程序网店的含金箔产品,后于2022年7月19日下架小程序店铺上相关含金箔产品,并暂时关停小程序网店。
当事人于开业后申办过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因条件不符合要求一直未办理成功,经整改后于2022年9月2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自开业至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期间,销售蛋糕类甜品订单37件(包括6件未通过小程序下单订单),共60件产品,销售总额431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
2.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美团店铺相关页面截图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店铺发布添加有金箔产品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以及在销售添加金箔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添加金箔食品的朋友圈截图页面及微信小程序订单页面截图共5张,进购金箔原料的订单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添加金箔食品的时间、金额等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开业以来的销售订单截图以及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蛋糕类食品的货值金额等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下架含金箔产品的小程序店铺页面截图2张,当事人小程序店铺暂停营业的页面截图2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2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金银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当事人销售含金箔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含金箔食品的货值金额是148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期间销售食品的货值金额是4318.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事实上的一个行为,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是4318.8元。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整改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本案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系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含金箔粉食品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318.8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7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