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下陆区家和百汇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4FU2242F
住所(住址):下陆区老下陆街8-2-3号
经营者:陈浩
身份证号码:330324********4510
2022年4月24日,我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移送函(2022)10号。下陆区局接到投诉登记表3份称下陆区家和百汇购物广场有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蓝莓;宣传店内销售的皂角米有养心通脉、清肝明目、润肤养颜等效果;店内销售的盒装百合片包装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三种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9日到下陆区家和百汇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未发现有以上三种产品销售。
经查,下陆区家和百汇购物广场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销售、酒类经营、水果销售等等,2022年7月6日,下陆区家和百汇购物广场经营者陈浩委托店长王洪顺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下陆区家和百汇购物广场销售过进口蓝莓、盒装百合片、皂角米三种商品,并提供了供应商相关资质文件和入库台账,其中皂角米没有制作入库台账,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相关内容。
调查得知,进口蓝莓为下陆区家和百汇购物广场从黄石港顺航商贸行购进的进口枝冠蓝莓,购进数量为12箱,供货商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在蓝莓的外包装箱上有英文标签和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盒装百合片购进时为散装食品,数量为3.3斤,当事人为方便销售采取罐装方式。店内销售的皂角米产品介绍牌上“养心通脉、清肝明目、润肤养颜”等内容引用自百度百科皂角米词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百合、枝冠蓝莓、皂角米供货方许可证复印件4份,电子入库单2份,证明当事人有以上三种商品销售行为的事实;
3、进口蓝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份、进口蓝莓外包装箱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
4、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5、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合法履行了立案程序的书证。
6、下陆区家和百汇购物广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7、百度百科皂角米查询结果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皂角米宣传内容的来源。
8、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2022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3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 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 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 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 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 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 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 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 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 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 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