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大冶市龙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8QLXXG
住所:大冶市城北开发区叶家坝湾166号
法定代表人:叶国强
接到12315指挥中心的《投诉登记表》(编号:21420200002022032402494440、21420200002022082102669594),反映当事人在西塞山区财富广场收取商业用电为1.1元/度,超出国家规定商业用电价格。2022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西塞山区财富广场转供电收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转供电的商户收取电费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情况。该公司现场提供了《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业务收款凭证》复印件16份、《历月电费明细》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财富广场电费表(商户)》复印件2份,并将《财富广场电费表(商户)》原件18份交由执法人员带回核查统计。
2022年8月4日、2022年8月12日,当事人被委托人冯进雄及法定代表人叶国强分别来我局配合调查,冯进雄确认当事人与财富广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每年合同内容是一样的(内容详见2020年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在合同附则第8条约定:商铺用电实行限额收费,每度电1.1元包干,实行自负盈亏(实际收取电费过程中,有的商户是1.1元/度,有的是1.0元/度)。冯进雄、叶国强均确认其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均是按照1.1元/度收财富广场商户电费,电费中含有用电设施及线路维护管理的费用、用电损耗费用还有商铺过道、卷闸门、通道路灯等用电费用。冯进雄、叶国强对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共同核实统计的《龙泰物业2019.1-2022.6电费应收、实收明细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认可,无异议。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在向西塞山区财富广场商户收取电费过程中,自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物业对各分表商户,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为1.1元/度(实际收取电费过程中,有的商户是1.1元/度,有的是1.0元/度)。当事人未按照湖北省电网销售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经核实统计,当事人在收取西塞山区财富广场商户电费过程中,实收电费数为1110201.9元,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1021369.8元,实际多收电费共计88832.1元。当事人进行整改并退还多收价款,并向我局提交了《财富广场门面转供电退款统计表》,164家商户均在退款统计表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消防安全责任人登记表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的书证;
2. 《投诉登记表》(编号:21420200002022032402494440、21420200002022082102669594)2份、《案件移送函》(西市监案移【2022】2号)及相关案件移送材料1份,证明举报及线索的书证;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业务收款凭证》复印件16份、《历月电费明细》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财富广场电费表(商户)》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书证;
4.对冯进雄、叶国强的询问笔录各1份、《龙泰物业2019.1-2022.6电费应收、实收明细表》1份、兴业银行电费查询截图1份、电费收据复印件5页10份、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供电公司对财富广场的电费发票(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书证。
5. 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事人退款公示照片8张、《财富广场门面转供电退款统计表》1份6页、退款收据7页13份、业主大会照片(讨论电费及物业费)3张、整改后收取电费的收据3页6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及退还多收电费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10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电费属于政府的定价项目(省级政府定价目录),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退还多收价款,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水电气暖领域交叉检查有关问题定性处理的意见》,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多收电费的0.1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退还多收价款,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8883.2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