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缘平价超市
经营者:李斌
公民身份号码:420222********2034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0MA4CBB5Y58
经营地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镇太子街
按照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农村食品专项抽检任务,2022年8月17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缘平价超市销售的“牛肉豆(牛肉味)”、生产日期:2022-06-20、生产厂家:咸宁市吃得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检。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报告内容: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mg/g项目不符合GB5009.299-2016(第二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单(NO:912200000595)。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并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系具有食品销售合法资质。2022年8月17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缘平价超市销售的“牛肉豆(牛肉味)”、生产日期:2022-06-20生产厂家:咸宁市吃得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检。2022年9月9日,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 (检验报告No:912200000595),该批“牛肉豆(牛肉味)”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mg/g项目不符合GB5009.299-2016(第二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牛肉豆(牛肉味)”时,索取并保存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牛肉豆(牛肉味)”计 5公斤进货价格14元/公斤、销售价格18元/公斤。销售金额共计90元。截至2022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牛肉豆(牛肉味)”全部销售完毕。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排查风险张贴召回公告。执法人员查询“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信用监管查询,未见当事人有行政处罚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1份及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案案件来源、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文书及抽检样品不合格的书证。
2.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对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无异议事实的书证。
5.当事人张贴的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书证。
6.当事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信用监管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的书证。
7.当事人供货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索证索票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10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2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但现场未能提供该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规定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