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汉楠山康养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大冶铁矿医院
负责人:李西明
公民身份号码:420503********1857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8X284
经营地址:黄石市铁山区兴冶路11号
2022年9月13日,市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在黄石市铁山区兴冶路11号铁山区九龙洞九龙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属武汉楠山康养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大冶铁矿医院下属单位)进行药械检查,在现场发现常温下急救箱里药品包装标示贮藏温度为25℃以下,当事人有涉嫌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2022年9月21日,经领导审批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于2019年4月23日、2021年4月20日分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8X284)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964H42020511B2001),具有合法卫生服务资质。2022年9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常温下急救箱里有1盒“可达龙”盐酸胺碘酮注射液,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81048,进口药品分装批准文号:J20180044,分包装厂: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贮藏:应贮藏于25℃以下、避光保存。现场检查该单位经营场所温度计显示3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3.当事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事实的书证。
4.,情况说明1份,证明九龙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属武汉楠山康养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大冶铁矿医院下属单位及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书证。
5. 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为首次违法的书证。
2022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4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把包装标注贮藏温度为25℃以下的药品陈列在经营场所温度计显示30℃急救箱里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
药品使用单位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对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贮藏要求存放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三)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当事人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