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市欣源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202MA48RJC74R
地址:黄石市黄石大道126号后河堤黄石交警支队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尹力
22022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品销售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11月16日销售了1盒六味消痣片,规格为每片重0.3g、18片/板✕3板/盒,生产企业为贵州润生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为210701,单价为25.00元/盒,执法人员现场索取该处方药处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
现查明,当事人当日销售的处方药(六味消痣片)未按照规定索取处方凭证或使用网上远程审方,并如实抄录处方,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出示销售的处方药的处方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的书证;
4.销售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书证;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处罚信息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证据材料;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资质。以上证据经查证核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12月14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312号)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既无从轻、减轻情形,也无从重情形,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按一般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