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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8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1-05

当事人:黄石蜜思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RXXT7C                    

住所(住址):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广会路10号新体育馆   

法定代表人:张先帅   

我单位接到12315平台举报登记表(1420204002022082799803823)举报称“黄石蜜思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6日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新氧平台发布的“丝丽516动能素”涉嫌虚假宣传, 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本局于2022年10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1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医疗机构,主要从事生活美容及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于2021年5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后于2022年2月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月在新氧平台平台申请了“黄石蜜思医疗美容”的网络店铺,该店涉案服务项目“水光补水 丝丽动能素516”,产品丝丽动能素516原产地为法国,国妆备进字J20174673,在华责任单位为北京华熙海御科技有限公司,是一款普通化妆品,外用于皮肤表面,有一定的美容作用,属于生活美容服务项目。当事人在涉案服务上架时,选用了新氧平台属于医疗美容“水光补水”模板,服务流程包含了“注射治疗”程序,注射治疗为医疗美容措施。该商品在新氧平台所宣传的使用形式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

该产品于2022年4月上架,截至案发时无服务成交记录。广告宣传由“下陆区百川广告策划部”设计、发布,涉案服务广告宣传花费400元,于2022年11月15日开具费用单据。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后,该公司已将该品种做下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效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明单位执法人员合法履行了立案程序。

3、2022年9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取证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违法事实。

4、2022年1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违法事实。

5、涉案广告截图三张,证明该产品违法宣传内容及销售数量。

6、下陆区百川广告策划部开具给当事人费用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该公司发布涉案广告费用。

7、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新氧平台操作端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将涉案产品做下架处理。

2022年1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3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当事人系网络经营者,通过新氧平台进行宣传商品,该行为属于发布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才“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广告费四倍的罚款,共计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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