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天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江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670367792F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镇张志和大道126号1#/2#厂房
2022年9月23日,黄石市西塞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1台“美迪斯”牌电梯(设备代码:31104202012022110853;以下简称涉案电梯)和3台储气罐(产品编号:R14001、R171687、R140010;以下简称涉案储气罐)均未经检验投入使用,且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另有1台储气罐(产品编号:R2021-01877)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对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西市监特令〔2022〕第010号)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市监强措制〔2022〕202号),并依法对涉案电梯、储气罐(产品编号:R14001、R171687、R140010)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10月10日,根据黄石市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西市监案移〔2022〕4号)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涉案电梯、储气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储气罐(产品编号:R14001、R140010)已拆除,放置车间外废料场存放。
2022年10月22日,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电梯、储气罐因查封期限即将到期,且未能消除事故隐患,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黄市监延强〔2022〕31号),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1月22日。
2022年11月28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金华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了产品编号为R2021-01877涉案储气罐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022年11月2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解强〔2022〕30号),决定对涉案电梯、储气罐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12月5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金华向本局递交了产品编号为R171687涉案储气罐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涉案电梯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为涉案1台电梯(设备代码:31104202012022110853)和4台储气罐(产品编号:R2021-01877、R14001、R171687、R140010)的使用单位。
2022年9月28日,黄石市西塞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1.涉案电梯未经检验投入使用,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产品编号为R2021-01877涉案储气罐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产品编号为R14001、R140010、R171687的3台涉案储气罐未经检验投入使用,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同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西市监特令〔2022〕第010号),责令当事人采取“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电梯,产品编号为R14001、R140010、R171687的3台涉案储气罐;2.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上述涉案电梯、储气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
另查明,2022年11月2日,涉案电梯完成定期(首次)检验工作,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2年10月24日,产品编号为R2021-01877涉案储气罐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2年12月2日,产品编号为R171687涉案储气罐完成定期(首次)检验工作,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产品编号为R14001、R140010的2台涉案储气罐未进行定期(首次)检验工作,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在2022年10月9日进行拆除报废处理,已放置车间外废料厂存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北天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邱江宏《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金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代理人相关情况的书证。
2.黄石市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西市监案移〔2022〕4号)、《案源线索处理审批表》,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储气罐)案件来源的书证。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份/1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电梯、储气罐进行现场检查,其中产品编号为R14001、R140010的2台涉案储气罐已拆除,放置车间外废料厂存放的现场笔录。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鄂B08423(22)、容17鄂B03975(22)、容17鄂B03848(22))复印件3份、黄石市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西市监特令〔2022〕第017号)1份,证明:当事人是涉案电梯、储气罐的使用单位,涉案电梯和产品编号为R2021-01877、产品编号为R171687完成定期(首次)检验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间的书证。
5.黄石市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市监强措制〔2022〕202号)1份、黄石市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西市监特令〔2022〕第010号)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2年9月23日,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涉案电梯、3台储气罐(产品编号为R14001、R140010、R171687)的行为,黄石市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查封强制措施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309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电梯、储气罐),给予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电梯、储气罐,及时对未经定期(首次)检验涉案储气罐(产品编号:R14001、R140010)采取拆除报废措施,并迅速进行涉案电梯、储气罐定期(首次)检验工作,取得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消除事故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经研究,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
11009035046901;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
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
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
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