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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18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1-13

当事人:月亮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745H42020317B2001          

地址:湖北省西塞山区联合村30号

法定代表人:朱燕

2022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月亮山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在药房内抽查药品购进来源,发现部分口服药品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执法人员对现场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的药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2〕76号)。本局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朱燕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2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负责人朱燕从2021年1月8日接手月亮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其负责药品采购验收的工作人员柯燕不具备药学相关专业,未接受相关药学业务培训,该卫生服务站从业务员李相华购进药品,未收集核实业务员李相华身份信息及相关经营资质信息,对无正规公司出库单票据的药品仅核对手写的品名、数量信息进行验收入库使用。1、瑞格列奈片(诺和龙)1mg*30片,批号:LL40191(1盒),批号:LL40137(2盒),批号:KL40425(3盒);2、瑞格列奈片(诺和龙)2mg*30片,批号:LL40387(2盒),批号:LL40349(7盒);3、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47.5mg*7片,分包装批号:2110135(8盒),分包装批号:2105056(2盒),分包装批号:2105192(1盒),分包装批号:2104140(1盒),分包装批号:2105081(1盒);4、硝苯地平缓释片(Ⅱ)(伲福达)20mg*30片,批号:2105375(10盒),批号:2103343(8盒),无正规票据的药品共3个品种46盒,上述药品经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并回函,协查的每批次药品均系合格药品。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函注明瑞格列奈片(1.0mg、2.0mg)均流向天津市医疗机构。当事人未做相关药品使用记录。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货值1190元(共3品种,12个批次,46盒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朱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2〕72号),证明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药品合法购进票据的事实;

3.对朱燕询问笔录1份,协助调查函3及回函各3份,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事实。

2023年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采购验收药品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共3品种46盒药品);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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