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下陆区蜂鸟快捷酒店团城山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20200MA48J9MD62
经营场所:团城山国绣园87号
经营者:陈柏全
2022年9月23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收到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源移送函及附随的举报信和市局投诉举报处理笺等文件材料,相关文件中说明下陆区蜂鸟快捷酒店团城山分店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脑,请支队依法调查处理。2022年9月26日,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下陆区蜂鸟快捷酒店团城山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脑均为组装兼容机,仅电脑部分零配件标有强制性认证标志,整机未发现强制性认证标志。当事人对外经营的带电脑的客房共有7间合计电脑共有16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电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2年10月8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张亮进行询问调查,张亮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电脑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1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0年张亮因在生意交易中被赊账欠款,经口头协商后从他人手中接手一批库存电脑用于抵债,共计16台。张亮承认将该批电脑配置在酒店部分房客中,供住客上网玩电竞游戏等日常休闲娱乐,同时在美团网和携程网站上发布了相关电竞房电脑配置的信息。当事人同时承认用于经营活动的上述电脑均为组装兼容机,其配置的电源是广州七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型号为PE600AAA,额定输入电流是4A,涉案电脑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附件中《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43.微型计算机(0901)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涉案电脑在当事人酒店客房中属于自行添加的基础配套设备,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顾客入该客房后一定会使用此电脑,且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并未对该电脑的使用进行单独收费,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电脑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源线索处理审批表》1份、《案源移送函》(下市监移字[2022]30号)及相关案件移送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相关情况。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6份/32张、《当事人在美团网和携程旅行网上关于经营电竞房广告截图》打印件4份、《客房价格明细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
4.《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整改情况》1份,《电竞客房营业清单》23张,《网络服务器文件资料》1份,《整改照片》6份,《电线服务通信服务费发票》印件8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
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书证;
2023年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2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电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电脑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