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隆邦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914508115
经营场所:黄石市黄石大道954号
法定代表人:吴雅琴
2022年10月18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收到市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转办通知书,通知书中说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查处一起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过程中,发现涉及黄石市辖区湖北隆邦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要求黄石局依法调查处理。2022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北隆邦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职员吴湾现场提供了ISO三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199Z)、《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4790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5419266SE)。颁证机构是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中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上述3张证书进行了查询,但查询不到任何符合条件的认证结果信息。2022年11月1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人吴雅琴进行询问调查,吴雅琴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1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人吴雅琴进行询问调查时,吴雅琴承认:湖北隆邦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规范公司运营发展的需要,在对外参加相关工程设计招标有时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三体系认证证书来证明公司运行管理状态作为竞标门槛。2021年10月初,公司授权员工吴湾全权负责办理体系认证相关事宜,吴湾在网上联系中介公司即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来办理,2021年10月11日双方签定了认证代理服务合同。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按照合同要求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壹万元获得ISO三体系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中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涉案体系认证证书进行了查询,查询不到任何符合条件的认证结果信息,颁证机构即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也从未对当事人开展过任何认证审核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湖北隆邦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雅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案件线索转办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相关情况。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份/4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199Z)复印件1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4790E)复印件1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5419266SE)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5日对湖北隆邦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的情况。
4.《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5199Z)原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0214790E)原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155419266SE)原件、《品牌认证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微信记录截图》打印件8份、《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网络联系中介公司即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进行体系认证,并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给中介公司1万元获得ISO三体系认证证书。
5.《询问笔录》1份《国家总局网站查询信息截图》打印件10份、《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中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不到涉案体系认证证书相关符合条件的认证结果信息,当事人无异议并承认涉案体系证书不合法无效。
2023年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4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的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