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F2E9M4D
住所(住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德劭
2022年10月2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其于2022年10月16日在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店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蓝带王啤酒(净含量946ml/瓶)。2022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发现该店货架上仍有蓝带王啤酒(净含量946ml/瓶,生产日期为20211007、保质期为12个月)在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并于2022年12月12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4日从青岛裕丰酒业有限公司购进蓝带王啤酒24瓶(净含量为946ml/瓶,购进价10.96元/瓶,销售价14.90元/瓶,生产日期为20211007、保质期为12个月),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举报人于2022年10月16日购买了1瓶。2022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在其场所检查时,发现有4瓶该批次的蓝带王啤酒置于货架上,随即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蓝带王啤酒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以及销售记录等材料。从销售数据看出该批次蓝带王啤酒于2022年4月23日开始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截止2022年9月25日还剩余5瓶,2022年10月16日向举报人销售了1瓶超过保质期的蓝带王啤酒,因此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违法所得14.90元。
2022年10月26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主动向消费者召回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当事人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2】83号)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对过期食品进行召回公告1份及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经营的过期食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其购进食品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以及销售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的事实。
2023年1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召回销售的过期食品,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9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蓝带王啤酒4瓶;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