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下陆区楚式一号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C07AQXXK
住所(住址):黄石市下陆区铜花北路1-2号门面
经营者:陈叶
2022年10月17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下陆区楚式一号餐饮店未经许可在美团平台上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2022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下陆区楚式一号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在店内菜单上有凉拌皮蛋、香菜拌鱼皮、香菜拌牛肉菜品正在销售,查阅美团平台店铺发现有凉菜皮蛋拌豆腐、凉拌皮蛋、刀拍黄瓜、凉拌毛豆、香菜拌鱼皮、香菜拌牛肉等菜品销售。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2年12月15日,我局对下陆区楚式一号餐饮店法定代表人陈叶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过程中表示未经许可销售凉菜的情况属实。
经查,下陆区楚式一号餐饮店于2021年11月开业,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和网络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店内和美团平台上销售皮蛋拌豆腐、凉拌皮蛋、刀拍黄瓜、凉拌毛豆、香菜拌鱼皮、香菜拌牛肉等菜品。店内凉菜菜品在专间现场制作,当事人无法提供店内凉菜菜品的销售记录,通过查询美团平台,发现店铺内皮蛋拌豆腐菜品售价21.9元/份、月售1份,凉拌皮蛋菜品售价21.9/份、月售0份,刀拍黄瓜菜品售价22.9/份、月售0份,凉拌毛豆菜品售价25.9元/份、月售0份,香菜拌鱼皮菜品售价29.9元、月售2份,香菜拌牛肉售价51.9元、月售0份,计算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1.7元。
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说明,现已将店内菜单和美团平台的凉菜菜品全部下架。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申请了变更,增加了冷食类食品制售和网络经营项目,新证已经于2022年11月21日下发,许可证编号为JY2420204011220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纸质菜单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凉菜的违法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凉菜的违法事实;
4、美团平台店铺菜单照片复印件四张,证明当事人美团平上销售凉菜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金额,并将凉菜菜品下架;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增加了冷食类食品制售和网络经营项目;
6、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查询结果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2023年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销售凉菜和网络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将店内菜单和网络平台销售的凉菜菜品下架,并增加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根据湖北市场监管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查询结果显示,当事人以往未有过行政处罚的记录,当事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1.7元,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 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 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 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 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 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 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 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 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 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 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