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港区布丁之星酒店(何洋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9XMGH3U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何洋海
经营范围:酒店、住宿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场所: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1、2栋附6-2
综合执法支队接到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移送函(港市监案移【2022】16号),反映黄石港区布丁之星酒店涉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电竞电脑。2022年10月28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黄石港区布丁之星酒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脑均为组装机,主机机箱外观无3C标识。当事人对外经营的客房22间,其中有电竞电脑的客房共有20间,客房内电竞电脑共有43台,现场检查时共有15间电竞房住有房客,其余房间为空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电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本局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负责人何洋海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9日从武汉金口御言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43台电脑的零配件,该公司为当事人组装43台整机用于酒店经营活动,供酒店房客上网玩电竞游戏等日常休闲娱乐使用,同时当事人为了招揽顾客,在美团网站上发布了电竞房电脑配置等相关信息。当事人用于经营活动的上述电脑均为组装成的整机,其配置的电源标签信息显示交流输入220V-5A 50Hz 型号:GW-A500BWA-PS 。当事人承认该批电脑未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43.微型计算机(0901),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因该批电脑在当事人酒店电竞房中属于基础配套设置,不能确定顾客入住酒店后一定会使用电脑,且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并未对电脑的使用进行单独收费,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源线索处理审批表》1份、《黄石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笺》、《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港市监移字[2022]16号)及相关案件移送材料1份,证明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源线索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在美团网站经营电竞房的截图打印件3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事实;
4.对当事人负责人何洋海询问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黄市监询通[2022]82号)1份、酒店电竞房订单明细表1份(55页)、当事人购买电竞电脑的付款记录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事实;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