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雪菲
委托代理人:陆洪平
身份证号码:420323XXXXXXXX6119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44WHW7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 营 场 所:武陟县乔庙镇詹郇路与武乔路交叉口东南(有成物流园院内)
2022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2022年全市重点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黄石市花湖小学校园改扩建工程(一期)项目中使用的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规格型号:WDZ-BYJ 2.5㎜2 450/750V,生产单位:鑫峰电缆有限公司;商标:辛丰)进行执法抽检,经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7月12日、13日,本局分别向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花湖小学校园改扩建工程项目部)、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黄市监检鉴结〔2022〕21号、黄市监检鉴结〔2022〕22号)和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LG01202200679)1份,3家单位(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2年7月15日,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黄石市花湖小学校园改扩建工程(一期)项目部经理刘英杰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2年7月21日,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严荣庆(被委托人)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2年8月2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陆洪平(被委托人)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2年8月25至9月1日,当事人与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原合同定价重新发货一批WDZ-BYJ-2.5电线,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不合格电线进行拆除后,本局对当事人重新发货一批电线(WDZ-BYJ-2.5)再次抽检,并经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与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需方: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方: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黄石市花湖小学校园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花湖路5号;订立地点: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143C-709号),向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规格型号:WDZ-BYJ 2.5㎜2 450/750V,生产单位:鑫峰电缆有限公司;商标:辛丰),用于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黄石市花湖小学校园改扩建工程(一期)项目中使用。
当事人向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销售数量为34500米,并且已经交付使用,销售单价为1.86元/米,成本单价为1.65元/米,销售总金额为64170.00元,获利金额为7245.00元,经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进行检验,所检项目中绝缘热延伸载荷下伸长率-中间值不符合JB/T10491.2-200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2022年8月25日至9月1日,配合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已施工安装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线进行拆除,重新发货一批WDZ-BYJ -2.5电线,其价格按原合同执行,经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重新发货WDZ-BYJ -2.5电线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苗雪菲《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陆洪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授权委托相关情况的书证。
2.《2022年全市重点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4张、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1份(20220525003),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黄石市花湖小学校园改扩建工程(一期)项目中使用的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进行执法抽检的书证。
3.《询问笔录》1份(2022年8月2日)、《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河南鑫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关于西城建筑采购河南鑫峰电线WDZ-BYJ-2.5单价分析表》打印件1份、《河南鑫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发货单》复印件1份、河南鑫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关于向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WDZ-BYJ-2.5㎜2 的情况说明》1份、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关于WDZ-BYJ-2.5平方电线价格分析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的数量、价格、成本、利润事实情况的书证。
4.《检验结果告知书》(黄市监检鉴结〔2022〕21号、黄市监检鉴结〔2022〕22号)2份、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LG01202200679)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低烟无卤阻燃铜芯电线电缆,经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的书证。
5.《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关于电线安装损耗说明》原件1份、《关于WDZ-BYJ-2.5电线整改回复单》原件1份、《关于花湖小学WDZ-BYJ-2.5电线整改情况说明》原件1份,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1份(编号:20220830001)、塞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LG01202201701)1份及《送达回证》、《现场笔录》1份(2022年8月30日),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湖北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已施工安装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线进行拆除,并重新发货一批符合标准要求电线的书证。
6.河南鑫峰电缆有限公司《关于WDZ-BYJ-2.5电线抽检不合格原因分析与补救措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技术鉴定和分析,查找出不合格原因是上游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处理瑕疵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8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申请本局对其减轻处罚,理由如下:一是无主观故意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涉案电线,造成涉案电线不合格主要原因在于上游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出现瑕疵导致本批次所生产的原材料出现问题,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涉案电线认识深刻,承诺后续产品一定保证质量;二是因为从2019年疫情开始,原材料不断上涨,人工和物流成本增加,工厂已停产,经营情况为破产,本局拟作出罚款90000元,罚款过重;三是积极配合调查,第一时间给予施工单位进行无条件更换材料,未给施工单位及社会层面造成任何负面影响。经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涉案电线的违法行为无关联性,其整改措施已在下达处罚告知之前予以考虑,故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电线电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电线其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变(已另案处理),其已无应当予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造成不合格并无主观故意,并配合相关单位主动拆除该批不合格的电线电缆,消除了安全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向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该批电线电缆的获利7245.00元,因工程没有完工未进行结算,并与湖北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原合同定价重新采购一批WDZ-BYJ-2.5电线,对不合格电线电缆进行拆除更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其已无应当予以没收的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9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后,在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