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源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MA490TA48M
住所(住址):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十字路口有色生活区宿舍楼221-10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李玉芬
2022年11月18日,在执行市局下发的《关于对近期药店疫情防控“重大失信”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文件精神时,在位于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十字路口有色生活区宿舍楼221-10号黄石养天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源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于2022年11月1日销售的硝苯地平缓释片共计35盒,经比对当事人留存的电子处方单,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一共开具销售硝苯地平缓释片电子处方共计30盒,5盒硝苯地平缓释片未见处方单。当事人该行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单位遂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调查,2023年1月10日对黄石养天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源大药房的委托人王长梅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本局查明,黄石养天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源大药房自2006年开办,长期从事药品销售业务工作。2022年11月1日,该药店销售硝苯地平缓释片(尼福达 药品规格:20mg*30片 批号:2105339)、硝苯地平缓释片(高苏处方 药品规格:20mg*30 批号:F210909、P220318)等三个批次的硝苯地平缓释片共计35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当事人通过“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开具累计7张共30盒的药品硝苯地平缓释片(药品规格:20mg*30)电子处方。当事人称剩余5盒未开具处方单的硝苯地平缓释片系2022年11月1日19时18分销售的硝苯地平缓释片(高苏处方 药品规格:20mg*30 批号:P220318)因当时临近下班,药店工作并未在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直接对上述5盒硝苯地平缓释片进行了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的书证;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5.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陈述;
6.当事人提供2022年11月1日硝苯地平缓释片药物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书证;
7.当事人提供2022年11月1日“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复印件7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书证;
8.当事人提供,硝苯地平缓释片(尼福达 药品规格:20mg*30片 批号:2105339)、硝苯地平缓释片(高苏处方 药品规格:20mg*30 批号:F210909、P220318)购进票据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硝苯地平缓释片合法来源的书证。
9.执法人员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数据能力平台截图,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