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8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2-24

当事人:黄石坤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59730370D

经营场所:湖北省黄石市延安路21-22号

经营者:熊永坚

2022年10月21日,根据西塞山区大上海小区20号楼临湖滨大道侧商铺的走访反映,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转供电违法加收费用问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转供电票据、收费情况表等相关材料。2022年10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转供电收费票据、收费情况表等材料。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向国网黄石供电公司请求协助调查,取得国网黄石供电公司向当事人收取电费的情况表。2022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申请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经审批批准立案。2022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授权委托人,并收取其提供的当事人资质文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2022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经审批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依法退还在电费中加收的其他费用。

2022年12月2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与黄石现代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西塞山区鑫卫斌生鲜超市两家转供电对象的退款协议,2022年1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与西塞山区么哩烤肉店的退款协议。2022年1月17日、18日,执法人员到西塞山区大上海小区20号楼临湖滨大道侧商铺走访核实,黄石现代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西塞山区鑫卫斌生鲜超市、西塞山区么哩烤肉店均表示确已与当事人就退款事宜达成一致协议。

现查明,当事人是黄石市西塞山区大上海小区20号楼靠湖滨大道侧西塞山区么哩烤肉店等三家商户的转供电服务提供者。自2018年4月开始,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一般工商业经营者的经营负担,多次推行电费降价措施。当事人作为转供电服务提供者,在国网黄石供电公司对其电费降价后,未同步降价向其转供电对象收取用电费用,仍按照高于供电公司电费标准向转供电对象收费。自2019年1月起至2022年9月期间,当事人共计向西塞山区么哩烤肉店、西塞山区鑫卫斌生鲜超市、黄石现代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三家多收用电费用金额为399939.15元(不含7%线损)。

2022年11月21日,本局责令当事人退回多收费用。2022年1月16日,当事人与全部转供电对象达成退款协议。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被处罚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当事人提交的转供电相关票据、转供电情况表、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1套,证明当事人提供转供电服务且在转供电服务中存在加收其他费用行为;

3.对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转供电服务中存在加收其他费用行为;

4.本局向国网黄石供电公司发出的协查函及其出具的当事人用电情况表1份,证明国网黄石供电公司向当事人收取电费情况;

5.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及其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本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退回违法加收的其他费用;

6.当事人提交的退款协议3份,证明当事人已与转供电对象达成退款协议;

7.对西塞山区么哩烤肉店店长张智霞询问调查笔录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1套,证明当事人曾以高于供电公司电价向该店收费,同时证明当事人与该店达成退款协议的真实性;

8.对大上海小区20号楼临街3家商铺的走访核实视频,证明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提交退款协议的真实性;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被处罚信息。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以高于国家电网公司对其收取电费的价格、金额向其转供电对象收取电费的行为,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在本局责令退款后积极与转供电对象沟通进行退款,并已达成退款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79,987.8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本局指定银行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