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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49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2-24

当事人:黄石市平民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益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6MJ063

住所(住址):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路159-4号

负责人:洪霞(杨先发)

2022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黄石市平民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益药店检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明振勤未在岗,药店销售系统显示当日有处方药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当处字〔2022〕96号),对该店给予警告,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执业药师明振勤未在岗,药店销售系统显示2022年11月23日12时39分及13时51分有销售处方药“布拉氏酵母菌散”,但未见处方,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本局于2022年12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杨先发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及未依托网上云问诊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黄石市平民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益药店根据《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指导意见》(鄂药监发〔2021〕1号)文件精神,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明振勤负责处方审核和指导用药。2022年5月26日,执业药师明振勤不在岗的情况下,药店销售系统显示有处方药销售,我局对该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当处字〔2022〕96号),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执业药师不在岗,药店应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该药店并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22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仍未在岗,药店销售系统显示12时39分、13时51分分别销售“亿活布拉氏酵母菌散”(法国百科达制药厂生产,国药准字SJ20150051)两盒和一盒,既没有依托网上云问诊、也无药剂专业人员负责审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2年5月26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当处字〔2022〕96号)复印件1份,证明2022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黄石市平民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益药店监督检查,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并要求其改正。

3.《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石市平民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益药店依托网上云问诊及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明振勤负责处方审核和指导用药,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2022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2022年11月23日电脑销售清单记录照片及该店电子处方系统开具的处方目录照片打印件各1张,证明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事实的书证。

2023年2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47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中间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中间的部分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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