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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55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3-07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永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75R64C

住所(住址):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27号

负责人:陈细芬(彭志全)

2021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永康大药房检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伍明霞未在岗,药店销售系统显示当日有处方药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当处字〔2021〕107号),对该店给予警告,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伍明霞未在岗,药店销售系统显示当日有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颗粒(销售时间:13:35:48;商品编号:0131160063;生产厂家:葵花药业;规格:0.125g/20袋)、头孢克洛颗粒(销售时间:14:37:15;商品编号:0131190023;生产厂家:国药集团;规格:0.125g/12袋),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本局于2022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彭志全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永康大药房根据《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指导意见》(鄂药监发〔2021〕1号)文件精神,配备一名执业药师伍明霞负责处方审核和指导用药。2021年11月8日,执法人员未见执业药师伍明霞在岗,当药店销售系统显示当日有处方药销售,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当处字〔2021〕107号),对该店给予警告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伍明霞未在岗,药店销售系统显示当日有销售头孢克洛颗粒,阿莫西林颗粒等处方药,无药剂专业人员负责审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属于在给予警告要求改正后未做好改正工作,应认为是逾期未改正。执业药师不在岗,药店应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该药店并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1年11月8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当处字〔2021〕107号)复印件1份,证明2021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永康大药房监督检查,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并要求其改正。

3.《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永康大药房配备一名执业药师伍明霞负责处方审核和指导用药,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且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4.2022年12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5.2022年12月6日电脑销售记录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023年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4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不适用从重情形,也不具有从轻减轻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含上限值的30%)至上限值的7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70%)范围内确定;”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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