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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56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3-07

当事人:黄石爱情主题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B7ND4J

住所: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228-副9号

法定代表人:邢晓丽

经营范围:酒店管理;住宿服务;休闲娱乐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省市转供电专项整治要求,2022年6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对黄石爱情主题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承租人中山口腔中央华府门诊部收取的电费是1.3元/度,超过国家电费标准,遂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2年7月21日,经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实际电费收取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收取电费通知单、房屋租赁合同、电费收取凭证、银行资金流水等资料。

现查明,中山口腔中央华府门诊部于2016年4月与黄石唯他浪漫主题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直到黄石唯他浪漫主题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经营并注销。2019年9年24日,黄石爱情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在黄石唯他浪漫主题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原址成立经营,邢晓丽任法人代表,潘际楷(该物业产权所有人潘文兵、潘文俊兄弟父亲)实际经营管理。中山口腔中央华府门诊部仍按1.3元/度向当事人交纳电费,每次交纳电费由邓丽莲(潘际楷之妻)收取。自至我局对当事人调查后,当事人和中山口腔中央华府门诊部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达成新的电费收取协议,并按新标准执行。调查期间,我局向国网黄石供电公司查询,调取了爱情酒店供电帐户2018年4月—2022年5月电价清单。经核算,自2018年4月—2022年5月期间,当事人共多收中山口腔中央华府门诊部电费152819.66元,我局于9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黄市监责退〔2022〕9号),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152819.66元。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主张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9年9月(黄石唯他浪漫主题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至注销期间),邓丽莲系接受黄石唯他浪漫主题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收酒店的全部收入,并代支出包括电费在内的全部费用,此期间不应计算其多收取电费区间。以上主张经查证属实,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供新证据重新核算2019年9月—2022年5月多收取电费金额为101178.87元,并于2022年10月31日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黄市监责退〔2022〕11号),责令退还多收中山口腔中央华府门诊部电费101178.87元。当事人收到上述责令退款通知后,未按规定退还多收的电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限期提交证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书证;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中山口腔医院交电费时间及标准的书证;

4.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对当事人收取电费过程及标准的书证;

5.当事人收取电费通知单、收据复印件共38页,证明当事人收取电费的书证;

6.中山口腔中央华府门诊部向邓丽莲资金转账单据复印件11页22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电费的书证;

7.中山口腔中央华府门诊部内部付电费审批资料及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共8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电费的书证;

8.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多收电费及原因的书证;

9.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国网黄石供电公司户号6647662931用户历史抄表电量电费查询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多收电费的超过基准电价的书证;

10.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两份(黄市监责退〔2022〕9号、黄市监责退〔2022〕11号)、送达回证两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的书证;

11.实际电费收取人邓丽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黄石唯他浪漫主题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电费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受托收取电费的书证;

12.黄石爱情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对邓丽莲收取电费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认可邓丽莲收取电费的书证;

13.多收电费核算表2份,证明当事人多收电费的书证;

14.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听告〔2022〕35号)、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1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听告〔2022〕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价为1.3元/度,并按此收取,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多收电价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违法事实证据材料,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退还多收取的电费。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综合裁量作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收取的电费101178.87元,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202357.74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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