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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58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3-09

当事人:黄石义诚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47687066W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高专学生公寓内

法定代表人:王辉

2023年3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高专学生公寓内的黄石义诚投资有限公司的食堂检查时发现:1、该食堂未制定与防止食品浪费相关的制度性文件;2、该食堂未实施与防止食品浪费相关的具体措施。本局于2023年3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被授权委托人胡细娇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且未制定和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3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施行后未依法健全包括与防止食品浪费相关的制度性文件在内的食堂用餐管理制度,且未制定、实施与防止食品浪费有关的任何具体措施。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已及时制定并实施防止食品浪费的整改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胡细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视频刻录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堂未制定与防止食品浪费相关的制度性文件且该食堂未实施与防止食品浪费相关的具体措施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施行后未依法健全包括与防止食品浪费相关的制度性文件在内的食堂用餐管理制度,且未制定、实施与防止食品浪费有关的任何具体措施的事实;

4.《整改报告》1份,整改后《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组织员工学习签到表复印件2份,组织员工学习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及时制定并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整改措施的事实。

2023年3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且未制定和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无法定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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