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通络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93U42G
住所(住址):黄石市开发区王圣路以南、鹏程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秋香
2023年1月5日,根据相关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位于黄石市开发区王圣路以南、鹏程大道以北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存放的1660余箱“五行荞”和“荞东”苦荞酒系列商品,与劲牌有限公司生产的“毛铺苦荞酒”系列商品外包装整体视觉基本相同,极易造成混淆误认,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2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劲牌有限公司注册的“毛铺及图”于2014年9月4日被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且“毛铺苦荞酒”包装盒于2014年8月2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配套使用统一的外包装颜色、图案及装潢,“毛铺苦荞酒”系列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当事人以“毛铺苦荞酒”系列商品包装为设计理念,于2021年1月5日和2021年5月17日,从武汉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定制“五行荞”和“荞东”苦荞酒系列商品包装盒1680套(规格:1x6/套),上述包装盒印刷图案与“毛铺苦荞酒”系列商品包装盒在包装、装潢上存在多处相似,一是两者标签、包装整体布局相似,从上至下依次为注册商标名称、副品牌名、酒精度、净含量、企业名称;二是商品包装图文组合布局、装潢颜色运用近似,其中“五行荞”和“荞东”金荞外包装主体颜色为金底红边、黑荞外包装主体颜色为蓝底黑边、紫荞外包装主体颜色为紫底黑边,主商标和商品名称布局及包装字样排序摆放位置基本一致;三是商品包装侧面图案、颜色及信息排列顺序基本一致。2023年2月22日,本局在沃尔玛购物广场(黄石摩尔城店) 开展了对“五行荞”和“荞东”苦荞酒系列商品混淆行为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00%消费者认为“五行荞”和“荞东”苦荞酒系列商品与“毛铺苦荞酒”系列商品在包装、装潢上高度近似,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商品是“毛铺苦荞酒”或是与“毛铺苦荞酒”存在特定联系。
另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五行荞”金荞410箱、黑荞510箱、紫荞250箱,已售“五行荞”金荞10箱、黑荞10箱,销售价格为“五行荞”金荞68元/箱、黑荞98元/箱、紫荞108元/箱;代理加工生产“荞东”金荞150箱、黑荞120箱、紫荞240箱,代理加工费用为“荞东”金荞20元/箱、黑荞40元/箱、紫荞60元/箱。经计算,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270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月10日,《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已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的书证;
2.劲牌有限公司《关于保护“毛铺苦荞酒”一定影响力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及相关合法权益投诉举报书》1份、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文件处理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进行查处的书证;
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依法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的事实的书证;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身份资格的书证;
5.《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1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措[2023]1号)、《财务清单》1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商品的事实的书证;
6.《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延长查封不正当竞争商品期限事实的书证;
7.《询问笔录》3份、《加工承揽合同》复印件1份、《包装采购合同》复印件2份、包装设计图纸8张。证明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事实的书证;
8.《生产记录表》复印件2份、《销售单》复印件1份、网店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不正当竞争商品数量和销售价格事实的书证;
9.“五行荞”和“荞东”苦荞酒系列商品与“毛铺苦荞酒”系列商品对比图(含文字说明)9张、《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问卷》10份、现场调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两种商品外包装构成近似事实的书证;
10.《商标注册证》第10137629号、第12077748号、第13107495号、第13054904号复印件4份、《关于认定“毛铺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1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4份。证明劲牌有限公司商标持有情况和专利权持有情况及认定为驰名商标事实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3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商品包装,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五行荞”、“荞东”苦荞酒系列商品包装1660套(规格:1x6/套);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