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塞山区齐翔物质经销部(邵先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4C0M7MX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邵先国
经营范围:水电安装,五金交电,建材水暖,塑料制品,化工制品(不含油漆),卫浴灯具批零兼营
经营场所:西塞山区颐阳路428-3号
2023年1月6日,综合执法支队收到我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编号:HS202303),反映在我局组织的2022年专项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陶瓷芯密封水龙头经我局委托的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其不合格项目为:流量、流量均匀性、水嘴用水效率等级、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和水嘴节水评价值等项目不符合GB 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和GB 25501-2019《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要求。
2023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陶瓷芯密封水龙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陶瓷芯密封水龙头已售罄。经当事人确认,其已于2022年12月上旬收到我局送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HS2022034)、《检验报告》(NO:AHJH(J)字(2022)第2748号),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2023年1月13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依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现查明,2022年 11月14日,我局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销售的陶瓷芯密封水龙头进行抽检,经我局委托的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其不合格项目均为:流量、流量均匀性、水嘴用水效率等级、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和水嘴节水评价值等项目不符合GB 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和GB 25501-2019《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要求。当事人对此次专项监督抽检程序和抽样代表性没有异议,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被抽检批次的陶瓷芯密封水龙头进货20个,进价 18 元,售价20元,已全部销售。陶瓷芯密封水龙头的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邵先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光碟、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HS2022034)、《检验报告》(NO:AHJH(J)字(2022)第2748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陶瓷芯密封水龙头的事实;
3.涉案产品合格证的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陶瓷芯密封水龙头具有合格证的事实;
4.信用中国(湖北)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且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460元。合并罚没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