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市西塞山区胡家湾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420203685610388A
住所(住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十七中校园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月霞。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2月13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因开展“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行动要求,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依法对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十七中校园内的黄石市西塞山区胡家湾幼儿园(胡月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存在下列问题:1、在食品仓库货架处发现有未开封但超过保质期限香菇和腐竹各一袋。2、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未见机械通风设施,“三防”设施。3、食堂食品进出货台账记录不全。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为查明案件事实,2023年3月2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及幼儿园经营者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等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分别取得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20年6月22日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21年5月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具有餐饮服务资质。
当事人2023年2月13日陪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食堂存在下列问题:1、在食品仓库货架处发现有未开封但超过保质期限香菇(生产日期:20220108,保质期:12个月)和腐竹(生产日期:20220222,保质期:10个月)各一袋。2、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未见机械通风设施,“三防”设施。3、食堂食品进出货台账记录不全等行为无异议。被检查后,积极整改(详见整改报告)。
另查明,执法人员在信用信息湖北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上未找到当事人近年处罚信息,此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系首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及幼儿园经营者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被委托人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涉案物品的图片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经营行为;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的相关事实;
5.《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6.《信用湖北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1份,未找到当事人近年处罚信息,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当事人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了涉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综上所述,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对幼儿园食堂存在问题进行排查及整改。执法人员在信用湖北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上未找到当事人近年处罚信息,系首次违法。建议给予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