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市贝比乐乐幼儿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MA49L3NYXA
住所(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南里 10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焰
2023年2月21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因开展“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行动要求,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依法对黄石市黄石港区南里10号的黄石市贝比乐乐幼儿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存在下列问题:1、操作间操作台下柜内的一瓶已开封的凤球唛牌番茄沙司,未按产品标识规定冷藏保存。2、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记录不全,部分食品(调味品)未见记录。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为查明案件事实,2023年3月3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书》及幼儿园经营者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等资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16年8月20日成立,在2021年5月1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9月20日变更办理了《营业执照》,2023年3月3日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具有餐饮服务资质。
当事人2023年2月21陪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1、操作间操作台下柜内的一瓶已开封的凤球唛牌番茄沙司,未按产品标识规定冷藏保存。2、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记录不全,部分食品(调味品)未见记录的违法行为无异议。被检查后,当事人积极整改(详见整改报告)。
另查明,执法人员在信用信息湖北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上未找到当事人近年处罚信息,此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系首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书》及幼儿园经营者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被委托人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的相关事实;
4.《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5.《信用湖北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1份,未找到当事人近年处罚信息,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了涉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对幼儿园食堂存在问题进行排查及整改。执法人员在信用湖北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上未找到当事人近年处罚信息,系首次违法。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