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久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QFJG7N
经营场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大道东27号1号楼106号
负责人:陈细芬
2023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久康大药房电脑销售台账上显示2023年2月27日销售药品中有款药品名为双氯芬酸钠栓药品销售,该药品为处方药,对照该药品查看处方单时未见该药品的处方单,通过询问该店负责人陈细芬表述当天执业药师确实有事不在岗未及时开具处方单及审核,造成销售该药品未凭处方予以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在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收集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本局于2023年3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陈细芬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3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该药店属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加盟店,当天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该药店电脑销售台账上显示2023年2月27日销售药品中有款药品名为双氯芬酸钠栓的药品,该药品为处方药,对照该药品查看处方单时未见该药品的处方单。经对当事人陈细芬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销售台账及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处方笺上审核项执业药师未签字等事实证据,其承认该店的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3.当事人提供当天销售台账1份及销售凭证和一份执业药师未审核的处方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
4.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3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006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药店暂无行政处罚信息,该药店属于初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