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79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4-10

当事人:阳新县黄颡口镇六房完全小学

法定代表人:彭忠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222086771795X6

住所:阳新县黄颡口镇六房村(现隶属于新港(物流)园区海口湖管理区三洲村)

2023年2月16日,本局收到阳新县黄颡口镇六房完全小学(学校食堂)违法线索:2023年2月15日,阳新县市场监管局韦源口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阳新县黄颡口镇六房完全小学发现1.《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2.两名从业人员《健康证》已经过期;3.在食堂储存间检查发现品名为“宝利 高活性干酵母”,共计2袋(已开封),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22日,保质期为24个月)。为查清案情,当天,本局执法人员及新港物流园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学校食堂,再次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公民身份证、健康证、食品留样记录表、每周食谱、海口湖管理区美华蔬菜店销货清单等资料,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上述问题并且发现未建立食品进出货查验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部分食品原材料无标识及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学校食堂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相关问题现场拍照取证;并且对品名为“宝利高活性干酵母”共计2袋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3﹞6号),由当事人彭忠林签收。2023年2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并依法收集了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六房小学过期酵母的说明》、《六房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整改报告》及健康证复印件等材料。同时,依法对当事人未取得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黄市监责改﹝2023﹞12号),由当事人彭忠林签收。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1日办理阳新县黄颡口镇六房完全小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合法资质;2018年1月25日办理阳新县黄颡口镇六房完全小学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23年1月24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未向相关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六房小学过期酵母的说明》、《六房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整改报告》和《海口湖管理区美华蔬菜店销货清单》等证据资料,在当事人食堂储存间检查发现品名为“宝利 高活性干酵母”,共计2袋(已开封),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22日,保质期为24个月”,当事人承认没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下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改正:1、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补齐相关台账记录;3、补办健康证等行为(有相关现场照片为证);4.2023年2月28日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4202060100358)并提供了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2月15日)1份,现场照片5页,证明该案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3.当事人提交的阳新县黄颡口镇六房完全小学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月24日)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未向相关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的事实。

4.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拍照的照片资料9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5.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公民身份证、健康证、食品留样记录表、每周食谱、关于六房小学过期酵母的说明、六房小学食堂食品安全整改报告和海口湖管理区美华蔬菜店销货清单,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出货查验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部分食品原材料无标识及检验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未向相关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的情况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从业人员健康证已经过期、品名为“宝利 高活性干酵母”未及时清理等情况是否属实的书证。同时,还证明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书证。

6.2023年3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改正了无证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7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1.当事人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未向相关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宝利 高活性干酵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了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法条例七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变质、超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过期食品“宝利 高活性干酵母”2包无害化处理,并给予警告。

3.当事人未及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构成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4.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六)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