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石欣钰珠宝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0976755X9
经营场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1-1008号
本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编号为1420203002023022398499634、1420203002023022385858322、1420203002023022199059721的举报件,反映黄石欣钰珠宝贸易有限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一篇宣传广告中含:“黄金有抗氧化的作用,女性配戴黄金首饰,具有一定的抗衰老作用,可以令面部肌肤减少皱纹的出现。伤口愈合。身体孱弱的人佩戴黄金饰品,不仅起到装饰的作用还可以用来压惊保平安。银器还有一定的消炎杀菌的作用,辟邪消灾,还能帮助宝宝排出体内的胎毒。玉石逢凶化吉、保平安。有灵性的,人养玉玉养人,戴的时间越久越有灵性。”等内容。2023年 2月 28 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该公司位于西塞山区京华路1-1-2号的西塞山区瑞福珠宝行(京华路老凤祥专卖店)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经理肖贵珍展示了当事人于2020年4月25日在运营的名称为“老凤祥黄石分号”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以《老凤祥珠宝∣金压惊,银辟邪、玉石保平安,这些古话听了有大用》为题的宣传推文,肖贵珍在该宣传推文的截图打印件上签字并盖章确认。
2023年3月2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肖贵珍进行询问调查,肖贵珍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及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3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1日开通运营官方微信公众号,并于2017年11月27日由“老凤祥黄石分店”认证为“老凤祥黄石分号”。当事人于2020年4月25日在官方公众号中发布的题为《老凤祥珠宝∣金压惊,银辟邪、玉石保平安,这些古话听了有大用》的宣传推文中, 宣称 “黄金压惊镇宅,……保佑家宅安宁,还可以用来压惊保平安、银器可以保护宝宝远离那些不好的东西、玉石除了自身珍贵以外,……还有逢凶化吉、保平安的作用, ……所谓人养玉玉养人,戴的时间越久越有灵性”等封建迷信内容,并含有“黄金美容养颜 、抗氧化、抗衰老,银器有消炎杀菌的作用”等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用语等内容。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推文是从网上转载,没有相应的科学实验资料或证据来证明上述宣传广告推文的真实性。
另查明,当事人官方微信公众号为自行运营管理,用于发布各种宣传资料。上述宣传推文截止2023年3月1日止,点击阅读量是448次,收藏1次,读者评论1次,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已进行了整改,对所有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清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删除清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黄石欣钰珠宝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委托人的《湖北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举报登记表》3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于2020年4月25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推文截图打印件4份/8张、网上转载平台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及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的书证。
5.当事人删除含有虚假及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宣传推文的截图打印件1份、《关于我单位公众号一篇文章的情况说明及答复》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书证。
6.《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书证。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4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7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九条第八项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及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及时整改,删除违法广告,且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点击阅读量较少,没有造成任何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及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