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91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4-25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仁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G4Y57F

住所(住址):黄石市下陆区板城路18号2号楼附22

2022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在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黄石仁康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零售系统中发现处方药“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兰索拉唑肠溶片、心可舒片、皮肤血毒丸”销售记录,现场并未发现相应的处方记录;另现场发现一批未能提供票据的“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47.5mg,阿斯利康制药生产”,执法人员对现场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的药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2〕71号)。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委托熊保国配合调查和询问,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要求销售处方药及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3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该店在销售处方药时依托附近诊所(健生中医诊所),请医生开具处方后,店员凭处方销售。2022年11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检查时,诊所医生临时有事外出,店员在未获得医生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兰索拉唑肠溶片、心可舒片、皮肤血毒丸”处方药品;另该店负责人熊保国,于2022年10月与居住附近的老年慢性病人用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换取该店保健品使用,该店将换回的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按14元每盒的价格销售,共换购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100盒,案发时已销售10盒,违法所得140.00元,该店非法收购药品共计货值1400元。

为查明涉案药品的真伪,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2月9日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黄市监协查(2023)3号)协查,并申请中止该案调查;工作人员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江苏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的协查回函(苏药监(锡)协查函(2023)8号),回函示涉案药品批次属于所标示企业生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有效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明单位执法人员合法履行了立案程序。

3、2022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在该店检查时的视频录像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涉案药品的违法事实。

4、2022年12月27日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收购药品并销售的事实。

5、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有合法的资格配合我局调查案件。

6、非法购进药品现场照片及详细照片,证明该店销售非法购进药品的事实。

7、涉案药品的协查函及回函,证明该药品为所标示企业生产。

2023年4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9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与顾客换购药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3、没收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共90盒药品)、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