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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95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4-25

当事人:湖北角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F3BXQ7D

住所(住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82号箭楼下社区综合楼6层-603-1

2023年2月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前往湖北角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关于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源线索,现场发现该公司在淘宝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紫竹林保健食品严选店”销售的“仁和猴头菇丁香沙棘除丁香叶男士养生茶正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本局于2023年2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2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系电子商务公司,主要从事保健食品网络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在淘宝平台于2021年11月申请了“紫竹林保健食品严选店”的网络店铺,销售相关保健食品;该店涉案产品“仁和猴头菇丁香沙棘除丁香叶男士养生茶正品”,生产企业:樟树市仁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SC10336098211337,为普通冲泡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相关文号,标题中宣传词汇涉及“去口臭、告别疼痛、舒缓胃不适、摆脱口气烦恼”等词汇。该产品于2021年12月2号上架,截至案发网店销售记录显示共成交0笔。该主图设计系委托第三方“湖北兴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广告用于网店主图投放,收取费用800元。接到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后,该公司已将该品种做下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效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明单位执法人员合法履行了立案程序。

3、2023年2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违法事实。

4、2023年2月22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违法事实。

5、涉案广告截图三张,证明该产品违法宣传内容

6、涉案品种的后台销售截图一张,证明涉案品种的销售数量情况。

7、当事人费用票据复印件及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该公司发布涉案广告费用。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决定将涉案产品做下架处理。

9、实物照片一份,证明涉案产品为合格的普通食品。

2023年4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90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当事人系网络经营者,通过淘宝网平台进行宣传商品,该行为属于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将涉案产品上架后,一直无成交行为,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接受调查后及时将相关产品整理下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广告费一倍的罚款,共计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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