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西塞山区娟娟副食商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3MA4A8X1U9U
2023年1月9日,“武穴酥糖”商标持有人武穴酥糖协会举报上窑批发市场内有部分商户涉嫌销售侵权“武穴酥糖”商品。2023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黄石西塞山区上窑工商里1-38号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巧安食”牌武穴酥糖涉嫌侵犯了该协会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10件(10斤/件,以下均同)涉嫌侵权“武穴酥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黄市监强措〔2023〕4号)。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黄市监责改〔2023〕4号),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书面承诺不再销售侵权的“武穴酥糖”。2023年3月29日,“武穴酥糖”商标持有人武穴酥糖协会再次举报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本局于2023年4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5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 注册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是武穴市酥糖协会,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2634069号,注册日期2015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3月6日。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批准保护公告号:2010年第159号)。其在核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上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在2023年春节期间为了丰富销售品种,从上门推销的流动商贩处(无联系方式)购进桂花、花生、白麻、黑麻4种口味的“巧安食”牌武穴酥糖150斤,该款产品在包装上显著“武穴酥糖”字样,经与武穴酥糖地理标志商标持有人确认,当事人销售的“巧安食”牌武穴酥糖为侵权产品。至案发日,当事人购进的150斤侵权武穴酥糖,已销售50斤,未售100斤。经统计,违法经营额共计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武穴市酥糖协会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授权书1份,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书2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投诉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2.《立案审批表》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的书证;
3.武穴市酥糖协会的第12634069号《商标注册证》,《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批准保护公告号:2010年第159号)。证明“武穴酥糖”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性及商标持有情况事实的书证;
4.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现场笔录》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黄市监强措〔2023〕4号),《财务清单》1份(黄市监强措〔2023〕4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及对涉嫌侵权商品依法进行扣押的执法文书;
5.武穴市酥糖协会出具的鉴定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武穴酥糖”商品的书证;
6.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黄市监检鉴结〔2023〕2号);《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黄市监解措〔2023〕6号),证明当事人销售“武穴酥糖”商品为侵权产品。
7.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8.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武穴酥糖”商品事实、经过、违法经营额的书证和当事人陈述;
9.对当事人下达的《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黄市监责改〔2023〕8号)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武穴酥糖”商品事实的书证;
2023年 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待进货渠道、数量及货值。且当事人因家庭原因,向我局提交了请求从轻处罚申请。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与公平公正惩戒等方面,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的“武穴酥糖”100斤。
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