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135号
当事人:黄石港区发盛装饰材料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D2DDY3P
住所:黄石港区黄石大道532号大众日用杂品商场内
2023年3月8日,本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编号:市抽2023-03)。2022年12月8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两批次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规格型号:1227*203*12mm JA013、生产日期/批次2021/06/07,规格型号:1227*173*12mm JA018,生产日期/批次2019/04/04)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两批次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所检项目中表面耐磨均不符合GB/T18102-2007《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标准要求,依据《黄石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版)》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2月3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产品。本局于2023年3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5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2021年7、8月份,湖北法兰卡木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夏代华(电话15391673109)向当事人上门推销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后夏代华从武汉舵落口市场通过物流向当事人配送了两个批次湖北法兰卡木业有限公司生产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当事人购进湖北法兰卡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227*203*12mm JA013、生产日期/批次为2021/06/07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47㎡,购进价格为29元/㎡;购进湖北法兰卡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227*173*12mm JA018、生产日期/批次为2019/04/04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40㎡,购进价格为29元/㎡。上述两批次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一直存放在当事人仓库中没有销售。2022年12月8日,当事人销售了上述两批次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用于监督抽查,其中JA013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数量为7.5㎡、价格为50.00元/㎡,JA018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数量为7.6㎡,价格为50.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售记录台账,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物流单查明,2022年12月10,当事人因担心上述两个批次地板被抽检有问题,与夏代华联系后将未销售的地板通过欣欣物流全部退货到武汉舵落口市场。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两批次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时,未查验和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亦未做台账记录。故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货值金额为4350.00元,违法所得为317.10元。
2023年6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2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17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71.1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546.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13日